Chinese (Traditional) English Japanese

組織章程

大湖底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【大湖底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】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 本會宗旨結合地方人力及社區總體營造之資源,發展休閒農業旅遊,增加國民對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村體驗之興趣,提供發展農業生產、農村再生生活、自然生態的三生一體及結合社區總體營造觀光休閒農業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: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茄苳路12號(039221389)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輔導休閒農業經營者之訓練及資訊提供,提昇農業休閒品質。

二、協助政府推動休閒農業政策,促進傳統農業升級,提昇農業競爭力。

三、結合社區觀光與農業資源,建立社區總體營造策略聯盟制度,強化整體行銷與推廣。

四、建立休閒農業服務及資訊系統以強化服務功能。

第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顧問或榮譽主任委員若干人,以協助本會之發展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資格 凡員山鄉大湖底區域國民,年滿二十歲,籍設本會組織區域內,實際從事農業經營,經審查合格後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七條 凡員山鄉大湖底區域國民,年滿二十歲,不合於第六條所述而,籍設本會組織區域外有志從事休閒農業者,經審核後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八條 會員得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九條 會員及選任人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並按時繳納會費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、若違反及不遵守章程或義務時,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有危害本組織情勢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之。
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,由會員大會決議授權委員會代行職權。

 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選任職員及會員處分事宜。
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預算及決算。

四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份及本會之解散。

五、議決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

六、議決會員權利、義務、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七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

第四章 委員會職權

第十二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置執行委員十五人、由會員共同推選之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任期自本會第一次召開起算,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業務。

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三人協助綜理事務,設置執行秘書一人,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、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委員會同意聘任之,執行秘書及總幹事、副總幹事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對委員會負責,必要時得聘請會務人員若干人。

第十三條 委員會一業務分為企劃組、行銷組、財務組、推廣組等各組設置組長一人,均由主任委員提名,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各組任務:

1.企劃組:負責休閒農業規劃、套裝旅遊行程安排、藝文活動、農業產業文化、行銷活動。

2.行銷組:辦理農特產品展售【示】活動及民宿、餐飲、交通等之安排活動、廣告宣傳。

3.財務組:管理財務、會計年度、會務等行政。

4.推廣組:招攬會員並策劃活動及行銷農產品業務。

5.視需要另再增加編分工組別。

第十四條 委員會職權

1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決算

2.審查會員入會資格。

3.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。

4.其它應執行事項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之,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或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委員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份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十八條 委員會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委員均為無給職,召開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(口頭)通知,無故不參加二次會議以上視為無意參加,本委員會得決議取消其委員資格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
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繳交新台幣伍千元正;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百元正,於會員大會時一次繳清。

三、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收入。

四、營運收入及熱心人士捐助。

五、孳息收入。

六、其它收入。

第二十條 資金運用及管理

一、資金運用

  1. 公共建設投資及維護。
  2. 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特產品促銷。
  3. 觀摩先進休閒農業規劃區。
  4. 其他應行事項另視實際需要訂定。

二、資金管理

  1. 由主任委員及會計共同保管負責。
  2. 報支應依會計處理手冊辦理,並經會計及主任委員會同審查認可。
  3. 每次委員會議時應向委員會報告開支情形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97年5月16日,第一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文號如下:

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
立案字號: 府農輔字第:0970152370號 劃

定令字號: 農輔行字第0970050456號

本會統一編號:30151433號